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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未投保 遇事故车主需担责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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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未投保 遇事故车主需担责
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张荣海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份,某村村民黄某驾驶自家农用手扶拖拉机送货到邻村,行驶至村道拐弯口,与对向邻村村民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住院治疗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刘某没有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80%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刘某向驻村律师咨询,驻村法律顾问在分析案情后,告知刘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必须缴纳交强险,因此林某的主张是有依据的。
【律师点评】
手扶拖拉机属于农机的一种,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注册、安全技术检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实施监督检查。手扶拖拉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扶拖拉机作为农村常用的农业机械,用于村民生产运输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培训教育,驾驶人员交通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车辆行驶中超载、超限、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涉事交通事故频发,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赔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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