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规定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作指引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00.0

 

(2015年9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做好文字记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应当填写工作日志。
      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时,应当查看工作日志,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日志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真实书面或电子信息记载。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的所有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而开展的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事项也属于工作日志填写的事项。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所有工作日志都必须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在管理系统中直接填写工作日志,也可以先填写书面工作日志,再在管理系统中录入。
      开展服务后在管理系统中补录的,最迟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7日内完成;如果是在月末3天开展服务的,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2日内完成。
      第五条  所有的工作都必须有书面日志,在管理系统直接填写的工作日志,可直接打印作为书面日志使用。
      第六条  工作日志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填写工作日志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后,及时通过系统提交村(社区)代表及司法所确认。
      第八条  镇街司法所应当自收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管理系统填写的工作日志后5日内确认并填写意见,当月日志的确认最迟于次月前3日内完成。
      第九条  镇街司法所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工作日志收集齐全,按照一村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工作日志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将不被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凭证,检查考核中的工作日志部分不得分。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给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日志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属实的,通报该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律师协会作出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2、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工作日志.
          3、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工作日志.
          4、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法治宣传工作日志.
          5、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日志.

 

文章附件: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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