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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化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刑事和解化解矛盾促和谐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谢奕蔓

基本案情

魏某系出租车司机,2016年2月份,魏某与乘客陈某在揭阳火车站前,因商讨乘车价格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魏某打了陈某的鼻子一拳,致陈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魏某被抓获归案后,由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魏某在归案后,其亲属多次向被害人陈某道歉,并积极赔偿陈某的损失,取得陈某的谅解。榕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刑事和解一方面促使被害人利益得到保障,被害人物质上得到赔偿,心理上也得到抚慰,另一方面被告人得到较轻的刑罚,可以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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