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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协议须经村民代表决议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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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协议须经村民代表决议
揭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江丹英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某村民小组与本村村民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30年。在签订协议前,某村民小组有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土地承包事宜,但该会议只有村几个党员和该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10人参加,而未有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后来由于村部分村民反对,多次到镇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镇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了事实经过,认为村民小组与村民陈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协调双方妥善予以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只有村几个党员和村民代表10人参加,没有按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事宜,便将土地进行发包,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某村民小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确认该《土地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同时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第二十八条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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