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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维权,害人终害已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冲动维权,害人终害已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郑郁郸

 

基本案情

    吴一龙与吴忠系同村村民,又是邻居,两人本来关系不错。吴一龙于2000年向村委购买了二间生活用地,但并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吴一龙一家长期在外打工,再加上经济困难,因此上述二间生活用地一直闲置着没有进行建设。2008年,吴忠看到这二间生活用地闲置太浪费,因此在上面种植了龙眼、荔枝等果树。2015年底,吴一龙发现自己的生活用地被吴忠侵占种了果树,为此,吴一龙多次找吴忠干涉,要求其将生活用地退还,但却遭到吴忠的拒绝,吴忠称上述生活用地是自己向村委会承租的,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吴龙所有的。吴一龙于是趁无人之机,携带工具将吴忠种植的果树悉数砍掉以泄心头之恨。恨是解了,但祸也随之来了,吴忠发现后马上报警,经鉴定,被吴一龙砍掉的果树价值约为8000元。于是,公安机关于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吴一龙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

因为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吴一龙从一名受害者变成一名施害者。吴忠占用吴一龙生活用地的行为已属民事侵权行为,如若当初吴一龙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向村委、向政府反映并要求政府国土部门确认土地权属来主张自己权利的话,那么相信这二间生活用地一定会和平回到吴一龙手中。但因为吴一龙的冲动及无知,通过暴力的方式去毁坏财物,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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