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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报送工作指引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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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工作分析和总结,统筹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态等。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报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报送。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报送服务村(社区)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等信息。报送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或协助村(居)委依法管理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的典型情况;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例;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开展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情况;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典型案例;
(六)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村(居)委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情况;
(七)其他重大、典型的工作情况、案例等。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向司法所报送信息,也可直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信息。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报送至少一份工作信息。镇街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市司法局每季度应至少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一份本地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原则上应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也可以书面信息。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相关网站设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栏,及时发布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工作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 上一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指引 下一篇: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