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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指引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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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的必要的管理工作。
本指引所称的检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检查评估实行现场检查与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村(居)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司法所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三个一”,即每个司法所有一人以上专门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一本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台账和日志,有一套服务、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定期监督指导机制。
镇街司法所每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辖区所有镇街的督导检查,每个镇街督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
地市司法局领导每个季度至少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的镇街数量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街督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
监督指导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村(居)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七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居)委干部和群众以及所在镇街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向接受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工作日志,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法律顾问对工作日志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5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组织、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少为当地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当地村(居)委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镇街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7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前完成,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辖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检查评估结果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村(社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半年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警示谈话。每年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五条 年度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评估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还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市司法局应将名单报送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详细量化评估标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 上一篇: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 下一篇: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报送工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