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贯彻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
-
多磨嘴皮见成效、止讼息纷促和谐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00.0
-
多磨嘴皮见成效、止讼息纷促和谐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许朝云
【基本案情】
郑某、邵某均在军埔电子商务村从事服装买卖生意,2015年1月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协议》。合同约定郑某向被邵某供应布料,邵某则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郑某支付货款。郑某主张其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邵某却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而邵某主张是因郑某原因导致出现品质问题,部分服装无法销售,客户回款也因此而延迟,使得自己在商誉和经济方面蒙受了较大的损失。因此,双方又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协调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确定存在品质问题的服装剩余部分退回给郑某;没有出现品质问题的服装郑某按时发货;因出现品质问题导致的检验费用由邵某承担;部分出现质量瑕疵的款式以特价销售给邵某,不得退回;货物尾款支付时间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结清。双方最后协商确定的货物尾款为人民币29万元。
签订了上述两份合同后,郑某多次向邵某催讨货物尾款,但邵某多次以郑某提供了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导致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由拒付货款,并因此要求郑某在原来的《协调协议书》约定的基础上再减少12万的货款。因双方态度坚持,各抒己见,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昔日互利互惠的生意伙伴变成仇人。
经村委会和商会多次派出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因郑某态度坚决,坚持不肯12万元弥补邵某的经济损失,因此无法解决,纠纷一直延续至2016年12月份,村委会和商会针对此纠纷难协商解决,拖延时间长的情况,请求驻村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参加调解,寻求最大化平衡双方的利益。
从2016年11月中旬开始,驻村律师多次会同有关的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听取郑某及邵某双方的意见,确定调解方案:1、可以是经济上的补偿;2、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方案定下后驻村律师和调解人员开始对双方展开思想调解工作。
驻村律师首先从情理、法理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采取第一种方案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恢复以后的正常合作,最大程度的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而采取第二种方案时间长、不利于维护双方以后的合作关系,不到万不得已,律师不建议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邵某主张要12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说郑某难以接受,那么最大程度的补偿数额是多少,驻村律师在双方之间进行多次协商。最终,郑某答应以8万元作出补偿。2016年12月15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为双方今后继续和谐合作打下了基础。
【律师点评】
通过驻村律师对郑某和邵某从情理、法理角度作法律宣讲和教育,双方各退一步,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对调解处理意见双方签名确认。这样拖了大半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律师介入后终于得以快速解决,最大程度的平衡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平息了一场费时费力费事的诉讼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上一篇: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篇:施工选任不当须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