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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选任不当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00.0

施工选任不当须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许洁伟

   【基本案情】

居住在揭西XX村的徐某(化名)购买了新房准备装修入住,便找到包工头谢某,请谢某帮其装修施工,但谢某却将施工转包给另一包工头黄某。黄某施工期间,找来老乡周某等人一起施工,承包人谢某和施工方黄某实际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某天,周某在施工时从徐某新房的二楼不慎跌落,造成左腿骨折。于是周某家属要求徐某、转包人谢某、施工方黄某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但三人均认为是周某不慎摔伤是因其未自行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的,自己对周某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村干部得知此事后介入调解,因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于是请本律师参与调解。

本律师在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给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本律师认为周某是黄某雇来的帮工,与黄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现在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仍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律师分析:因为承包人谢某和施工方黄某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新房主人徐某、承包人谢某均有一定的选任过失,而黄某本身无施工资格却承接施工也有不当。故建议参照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由房主徐某、承包人谢某、施工方黄某三人各出一万元给周某3万元作为赔偿医疗费与补偿金。

经本律师和村干部的不懈努力,周某考虑到若调解不成走诉讼途径将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愿意在本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而经过村干部和律师的各种利害分析,房主徐某、承包人谢某、施工方黄某三方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最后,各方终于同意调解:由三方给予周某3万元作为赔偿医疗费与补偿金,之后各方互不追责。

【律师点评】

本案中,承包人谢某和施工方黄某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房主徐某在承包人谢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就让谢某为其装修房屋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而后来承包人谢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施工资格的黄某,黄某却承接施工,二人的做法也有不当,均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主徐某、承包人谢某、施工方黄某均因对周某的受伤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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