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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面没写期限 诉讼时效始终未过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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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面没写期限 诉讼时效始终未过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张闻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份,林女士的朋友吴先生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了同年5月9日,吴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先还给了林女士10万元,之后经林女士同意,吴先生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给林女士。之后吴先生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林女士只得于2015年12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吴先生偿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是2013年借的,诉讼时效已过,林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吴先生应当归还林女士的借款。
【律师点评】
在先前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吴先生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打了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给林女士,应当认为吴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因此,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进行履行时,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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