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贯彻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
-
探视权难以实现,申请执行求保障
-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
探视权难以实现,申请执行求保障
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黄小洁
【基本案情】
霖磐镇某村妇女张某与邱某于2016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邱某抚养,张某在每月均有权探望儿子。判决生效后,张某前往探视小孩,但邱某及其亲属百般阻挠张某探视,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后张某在多次与邱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男、女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探视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父母通过定期的探望来延伸其监护权,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所以,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为父母设置的义务。
探视权难以实现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离婚纠纷中对方存在“意气”而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实行。在此情况下,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当地调解组织或村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就此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探视权。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还需注意收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予配合给予行驶探视权的证据,以便顺利申请执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 上一篇:关于涉及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案件 下一篇:冒名签字办贷款 涉嫌诈骗难逃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