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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签字办贷款 涉嫌诈骗难逃脱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冒名签字办贷款 涉嫌诈骗难逃脱

 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刘桂东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份,高某接到朋友李某的电话,李某告知高某自己结识了一名女子陈某,陈某与其丈夫郑某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并提议三人合作用这套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由高某假扮陈某的丈夫郑某在贷款合同中签字,高某经受不住投资生意带来高额收入的诱惑,同意了李某的提议。李某从陈某处拿到了房屋的房产证,并在陈某的帮助下趁郑某不在家,与银行的经理林某约定到陈某房屋商谈。经评估,该房屋可办抵押贷款40万元,经双方协商林某同意放贷28万元,高某假冒郑某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扣除手续费后,林某把27.8万元的贷款汇入陈某的银行帐户,李某与高某用这笔钱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导致无法归还借款。

 2016年2月,郑某发现自家房屋被抵押,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以证明陈某患有精神病。2016年4月,高某被抓获,李某至今在逃。2016年8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高某与李某合谋,利用陈某智力缺陷,假冒郑某以房屋抵押的方式,骗取贷款公司20万元贷款,构成诈骗罪。高某认为自己是受了李某与陈某的诱惑,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名,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属于诈骗,并且从陈某的言行举止上看,陈某并不是精神病。辩护律师告诉高某冒名签字、骗取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李某尚未归案并不意味着逃脱刑责,陈某的智力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律师点评】

本案高某的法律意识浅薄,未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管陈某是否具有精神病,高某冒名签字贷款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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