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规定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00.0

 

(2015年9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省司法厅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符合《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本指引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应紧密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坚持形势政策、业务理论与相关管理制度学习相结合,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政治水平和服务村(社区)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培训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论述;
      (二)中央和省有关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三)胡春华书记等省领导有关律师进村(社区)工作的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
      (四)本地社情民情教育。
      第六条  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编写的有关业务指引、普法课件和典型案例等;
      (二)土地权属、山林及相邻权纠纷处理;
      (三)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
      (四)征地拆迁纠纷处理;
      (五)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六)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处理;
      (七)其他村(社区)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工作制度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广东省司法厅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文件;
      (二)省司法厅和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意见;
      (三)省、市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导小组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引和规程;
      (四)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对象主要为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参与对口支援的律师,第一次集中培训由律师派出地和接受支援地双方司法局共同组织。接受支援地介绍本地区,特别是拟派往县(市、区)的社情民情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第二次及以后的培训由接受支援地负责组织。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条  培训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培训采用集中培训为主、网络培训和其它形式的培训为辅的形式。
      第十二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实际编写培训大纲,印制培训手册。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培训工作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纳入律师培训工作范畴,积极做好协调和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反馈培训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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